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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亭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实施意见
索引号: 013948482-30/2018-0329011 公开目录: 长期规划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15日
主题词: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文    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规范基础设施建设秩序,改善城乡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管理办法》、《甘肃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和《华亭县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科学整合现有资源,加大共建共享力度,积极研究新技术,大力应用新标准,减少重复投资,节约土地资源,充分发挥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对城乡发展的载体作用,进一步完善城乡功能,满足城乡信息化需求,确保我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建设,进一步保障城乡安全、美化城乡环境。

二、规划编制

电力、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系统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应会同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华亭县城总体规划(2010-2030)》、《华亭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2015-2030)》等上位规划要求,根据全县电力、通信发展需求,按2017年编制完成电力、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按照相关要求,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技术审查,修改完善后,报县政府审批实施。依据批复的电力、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由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提出年度建设计划,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审定后,为其预留建设用地,以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按照规划要求,有序实施。

三、规划选址

1.电力、通信基础设施选址应符合华亭县城乡统筹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电力、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满足服务功能的同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乡发展和城乡景观。

2.在县城规划区内实施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选址;在各乡镇、工业园区范围内实施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先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方可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

3.规划区外的电力、通信基础设施选址应有侧重点,居住区、近郊工厂、开发区、高速公路、大型厂矿等应作为重点覆盖目标,尽量选择容易引电、交通便利、安装施工容易、维护成本低的位置。山头站选址要避免石山、矿山、采空塌陷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范围,在站址平整,土层厚实,容易建设防雷接地设施的位置选址。

四、规划许可

1.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必须经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许可之后,方可实施。

2.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专业技术规范统一规划,审定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的种类、规模、位置、立面效果,确保其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3.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进行规划许可;在各乡镇、工业园区范围内进行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征得同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的意见后,方可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进行规划许可。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的审批,按照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审批业务程序办理。

申请办理电力、通信基础设施规划许可,需提交以下资料:

(1)办理规划许可的报告;

(2)用地手续;

(3)总平面规划;

(4)所在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的书面意见;

4.电力、通信基础设施涉及安全、交通、消防、环保、无线电等专业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规划管理

1.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原审批单位提出申请,按照相关程序完成变更后,方可实施。

2.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在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未经规划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运营。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要求施工的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进行建设的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同时责令建设单位及时按规划管理程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已建设的工程内容,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4.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六、保障措施

1.加快规划编制。电力、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按期完成电力、通信行业专项规划编制工作,为全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科学、合理、有序建设提供规划依据和规划保障。

2.强化制度保障。全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须严格执行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工信局要牵头建立健全我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在规划选址、土地报批、基站设置、线路架设及工程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主动协调解决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矛盾和纠纷,确保审定的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顺利实施。

3.加强监督检查。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全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强化规划服务,确保全县电力、通信基础设施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有序建设。相关建设单位要从全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从监管。各单位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大支持力度,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电力、通信基础设施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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