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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及流程图
索引号: 739611627-09_D/2015-0420002 公开目录: 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5年01月06日
主题词: 行政许可 流程 发布机构: 食品药品监管局 文    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3.《甘肃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甘食药监发〔2015〕392号)第七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三)除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外,其他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发放和管理

申请材料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等文件;4.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设备清单;5.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身份证明复印件;6.产权登记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8.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合格证明;9.由生产者或供应商提供食品贮存服务而无需食品贮存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生产者或供应商签订的食品贮存服务、运输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10.餐厨垃圾收运协议(仅限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11.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

示范文本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设施设备清单;3.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协议(仅限餐饮服务或单位食堂)

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咨询方式

0933-5936190

受理机关(单位)

华亭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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